让中小企业“要账”不再难


发布日期:2025-03-28 11:06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无故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这样的戏,再也演不下去了。

3月24日,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名义正式对外发布。

不管是原来争议颇多的“背靠背”条款,还是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不力等问题,《条例》都给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对策和举措,让中小企业“要账”不再难。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今年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工作时机比较好。过去两年受外部复杂环境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大,政府、企业普遍缺钱。而去年一揽子政策化债以后,政府和企业各方逐步“回血”,可以腾挪更多资金用于清欠。

鲜明的“问题导向”

通读《条例》,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奔着问题去”。

近两年,一些大型企业多以上游企业未付款为由,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甚至在最后结算阶段,都要变着法儿强迫中小企业按比例核减拖欠的款项,让中小企业主敢怒不敢言。

因为没有收到上游企业的付款,就可以拖欠应付给别人的钱款吗?

不行。《条例》明确要求,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又比如,一些地方融资平台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即使账上有钱也不肯支付,企业主投诉无门,一个最常见的理由就是“正在审计”或“审计没通过”。

《条例》明确规定,本行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计算依据。

“不得”二字,斩钉截铁。

此外,针对中小企业承揽项目时普遍存在的垫资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付款期限,《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这些规定对欠款问题可谓釜底抽薪。

压实各层级责任

3月25日,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明确了亟需解决的问题,如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等。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且每年都要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欠款支付工作汇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还要受理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条例》对接到投诉后多少个工作日必须受理或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国家层面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建立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

这叫“层层压实责任”。

有意思的是,此前常用在自然人身上的“老赖”处理办法,这次也用在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身上。《条例》设了“监督管理”专章,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人列入“限制名单”。

《条例》规定,对这些“失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信息会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不仅如此,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条例》也规定了处分办法。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讨要欠款的合理诉求,《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要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如果有上述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要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最后一条规定,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还有2个来月时间,赶紧还钱,留给“老赖”们的时间不多了。

本刊记者 郭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