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李雷勇:加大对拖欠企业款项约束力度,中小企业权益再升级


发布日期:2025-03-28 11:14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李雷勇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过深入调研、多轮讨论及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对于以往存在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账期长、投诉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均予以回应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拖欠问题、保护中小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公平交易、促进我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原《条例》这几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次修订有如下亮点值得关注。

一、明确禁止在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对于这种“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在中小企业议价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实质性侵犯中小企业权益,特别是在大型企业消极对第三方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尤其明显。

新修订的《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该条款对于更好解决“背靠背”条款在特定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平等的问题,客观上起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实质性公平的效果。

二、检验、验收期限不得违反法定期限

实践中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通常会将大额款项的付款期限约定为检验或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但检验、验收期限往往约定不明确、不合理或拒绝在验收期限内配合验收,导致中小企业付款条件长时间无法达成,变相拖欠应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针对该情形,在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大原则下,新修订的《条例》第十条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即若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检验、验收期限有冲突的,以相关规定为准。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进行适当限制,为中小企业更好地寻求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定依据,并为未来通过新的立法弥补漏洞留出了空间。

三、纳入合规监管体系,督促子公司及时付款

近年来国家特别重视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合规监管工作,国资委于2022年8月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地方国资委也随即出台地方性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体系基本形成。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纷纷将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提出:“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这一规定直接将相对比较完善的企业合规体系引入,对于新修订《条例》的快速落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四、建设投诉平台、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增加限制措施

原《条例》在执行中的最大痛点是执行力不强,落地不够,导致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实际效果有限。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第二十五条明确限定处理时限,增加督促书、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提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第二十六条提出,被认定为失信的拖欠主体,在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上述条款让法律真正长上了牙齿,确保中小企业在权益受侵害后投诉有门,救济有路。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合作过程中,若合法权益再遭受侵犯,可先尝试向相应主管部门投诉,该途径可有效规避司法途径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缺点。

五、明确禁止打击报复行为

中小企业囿于自己的弱势地位,不但在订立合同时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纠纷发生以后,更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往往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等手段维权。即便部分中小企业鼓足勇气通过投诉、司法手段维权,还可能会遭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中小企业的维权顾虑,提高中小企业维权的积极性。

总体来看,新修订的《条例》有效解决了这几年实施应用层面产生的诸多新问题,特别是针对原《条例》在实践中实际执行力不强、落地不到位的痛点,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融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加强处罚力度等系列措施,让《条例》成为中小企业利益保护的核心利器,对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收款难,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