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资讯速递


发布日期:2023-05-12 15:48 信息来源:协会

2023年2月28日,上海公布《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劳动者患传染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3月6日,天津人社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的具体情形,并明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2023年3月8日,人社部公布《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主要规定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内容;《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主要规定了对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公开承诺、宣传培训、职工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工会参与监督等内容。

2023年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与国税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两项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 2024 年底。《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2023年4月1日,人社部公布《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4月1日)》。以表格形式汇总了截至4月1日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其中共有14个省级行政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000元,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含深圳)、重庆、四川。

2023年4月27日,江苏省高院发布2022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既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特殊群体如应届毕业生、超龄人员等劳动权益的保障;也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制定及用工自主权的正确行使;还涉及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主动参与综合治理。

2023年4月27日,广东高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本次发布的案例共9个,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支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规制竞业限制人员行为、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准确界定破产企业职工优先破产债权范围等内容。